来源: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9-30 17:11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自然资规规〔2022〕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度假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阳宗海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效率,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已经2022年6月20日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并于2022年9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于2022年12月1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8日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效率,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范围内(见附录一)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者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执行。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历史文化遗产相关法律、规范及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等,以行业法律、规范及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相关法律、规范及批准的保护规划无特殊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按程序报批后施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
城乡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及村庄规划确定使用性质。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或修改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第七条 新建、改建地块推广小街区制,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充电站等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八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相关指标及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修改,地块主要指标应当参照表2-1进行合理控制。
表2-1地块主要指标表
用地性质 | 建筑高度最大值(m) | 建筑密度最大值(%) | 容积率 (R) | 绿地率最小值(%) | |
居住(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 | 低层 (1层-3层) | 18 | ≤43 | 1.0<R≤1.2 | 新建居住区≥40,老旧居住区改造≥25 |
多层Ⅰ类 (4层-6层) | 27 | ≤32 | 1.3<R≤1.6 | ||
多层Ⅱ类 (7层-9层) | 36 | ≤30 | 1.7<R≤2.1 | ||
高层Ⅰ类 (10层-18层) | 54 | ≤22 | 2.2<R≤2.8 | ||
高层Ⅱ类 (19层-26层) | 80 | ≤22 | 2.9<R≤3.1 | ||
商业、商务、娱乐 | ≤60 | ≤4.0 | ≥20 | ||
中小学 | ≤35 | ≤1.5 | -- | ||
幼儿园 | ≤35 | ≤1.2 | -- | ||
加油加气站 | ≤30 | ≤1.0 | -- | ||
供电设施 | -- | ≤1.2 | -- | ||
供应设施及排水设施 | -- | ≤1.0 | -- | ||
工业、物流仓储 | -- | ≥1.0 | -- |
注:1.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相关指标。
2.表2-1未包含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共用设施等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3.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面积可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
第十条 居住地块中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类别 | 配建标准 | 设置位置 |
社区服务站 | 每百户居民不小于30㎡。 | 宜集中临街设置于建筑一层,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 鼓励按照社区管理需求,适当集中设置。 |
文化活动站 | 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5㎡的室内活动场所。 | 宜集中临街设置于建筑一层,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 |
体育活动场所 | 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0.3㎡。 | 设置在室内时宜集中临街设置于建筑一层,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 | 宜集中临街设置于建筑一层,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 设置在一层至二层时,应设置电梯或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
养老服务设施 | 每百户居民不小于2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 宜集中临街设置于建筑一层,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 养老服务设施中用于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设置在一层至二层时,应设置电梯或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
生鲜超市 | 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 | 宜集中独立设置,也可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 |
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 | 每个地块至少设置一处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及一处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不小于10㎡,垃圾处理设施用房不小于15㎡。 | 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主要是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宜独立设置,并应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垃圾处理设施用房主要为处理厨余垃圾,可结合物业管理和服务用房、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公厕设置。 |
公共厕所 | 每个地块至少设置1处,超过6万㎡每增加6万㎡应当增加1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 | 设置在便于出入或临市政道路的建筑内。 可设置于地上一至二层内,不得单独设置在二层及以上楼层。 |
物业管理与服务 | 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3‰且不小于50㎡。 | 可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其中一半以上建筑面积应设置于地上建筑。 |
邮件及快件送达设施 | 每个地块至少设置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 | 应设置在地上一层。 |
注:1.居住项目配建设施还应当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中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的相关要求。
2.每类设施原则上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3.在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下,同一权属且相邻地块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生鲜超市宜合并设置。
4.每个地块应当配建体育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物业管理与服务、邮件及快件送达设施。
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应使用居住建筑空间形式。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范、省相关规定及《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生均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
(二)每所高中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初中、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36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12班。
表2-3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
4.0 | 高级中学 | 30 |
2.0 | 初级中学 | 18 |
1.0 | 小学 | 18 |
0.5 | 幼儿园 | 9 |
表2-4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
教育设施 | 用地面积标准(㎡/人) | 班级规模(人/班) | |
基本合格 | 合格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5.1 | 23.1 | 小学45,初级中学50 |
完全中学 | 16.5 | 25.2 | 50 |
初级中学 | |||
小学 | 12.7 | 20.2 | 45 |
幼儿园 | 13.0 | 18.0 | 30 |
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须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单个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4.每个幼儿园应增配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托儿所。
(三)中小学、幼儿园宜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并应当在学校出口处设置人员集散和车辆接送空间。
第十二条 住宅、商业、商务办公等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项目中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按照商业内街布置。同一地块内不应采取低层与高层住宅建筑组合的形式。
住宅跃层户型应合理设置,每套户型中空只能设置一处,且应当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客厅(含餐厅)位置。除一层入户大厅外,居住建筑套型外公共区域位置不得设置中空。
住宅跃层户型中空部位周边不得设置阳台等外挑结构。
室内中空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该套跃层户型下层建筑面积的30%。
多、高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不得设置三面及以上封闭的天井(采光井),低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天井(采光井)的设置应符合必要、合理的原则。
低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设置的天井(采光井)应具有顶盖等防雨设施,按国家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天井(采光井)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密度指标。
在套(户)型外、公共区域设置的采光井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具备良好的排水、清洁条件。
(二)办公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等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空调室外机位等应当遮蔽处理,每层须至少设置一个公共卫生间。
(三)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应过度装饰。
第十三条 在商业和设置裙房的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在临城市道路一侧的一层建筑中配建对外免费开放的公共厕所,地上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万平方米的不应少于1处,地上建筑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不应少于2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防灾、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等使用对象为老弱病残幼且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表3-1 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表
低层(H≤12m) | 低层(H≤12m) | 多层(12m<H≤27m) | 高层(H>27m) | |||||||||||||||||||||||||
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 |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
10m | L:H=1:1 | — | 8m | L:H=1:1.5 | — | 6m | — | — | 15m | L:H=1:1.5 | — | 10m | L:H=1:1.8 | — | 6m | — | — | 20m | — | — | 16m | — | — | 13m | — | — | ||
多层(12m<H≤27m) | 15m | L:H=1:1.5 | — | 10m | L:H=1:1.8 | — | 6m | — | — | 15m | L:H=1:1.5 | — | 12m | L:H=1:1.8 | — | 6m | — | — | 20m | — | — | 16m | — | — | 13m | — | — | |
高层(H>27m) | 20m | — | — | 16m | — | — | 13m | — | — | 20m | — | — | 16m | — | — | 13m | — | — | 20m | L:H=1:4 | 40m | 20m | L:H=1:4 | 35m | 16m | L:H=1:5 | 30m |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 2.本表为设居室(包括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客厅与卧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设居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近点间间距按照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b、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之间无投影重合,其最近点间间距按照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c、一栋建筑的设居室窗户立面与另一栋建筑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两栋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照设居室窗户立面相对确定间距。 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 |
表3-2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
非居住建筑低层(H≤12m) | 居住建筑低层(H≤12m) | 居住建筑多层(12m<H≤27m) | 居住建筑高层(H>27m) | |||||||||||||||
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 | 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 | 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 | 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 | 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 | 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 |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比例 | 最大值 | |
10m | — | — | 6m | — | — | 15m | L:H=1:1.5 | — | 10m | L:H=1:1.8 | — | 18m | — | — | 13m | — | — | |
非居住建筑多层(12m<H≤24m) | 10m | L:H=1:1.2 | — | 9m | L:H=1:2 | — | 16m | L:H=1:1.5 | — | 10m | L:H=1:1.8 | — | 20m | — | — | 13m | — | — |
非居住建筑高层(H>24m) | 20m | — | — | 13m | — | — | 20m | — | — | 14m | — | — | 20m | L:H=1:4 | 40m | 16m | L:H=1:5 | 30m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 2.本表为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立面之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表。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与非居住建筑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近点之间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b、若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与非居住建筑立面无投影重合,其最近点之间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c、一栋建筑的设居室窗户立面与另一栋建筑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两栋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照设居室窗户立面相对确定间距。 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 |
第十五条 周边建筑对拟建项目有日照影响、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八《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三)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传染病医院等特殊医院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四)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三小时。
(六)新建、改建项目不得降低周边有日照需求但未达到日照标准的建筑的日照时间。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十七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水库、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交通、环保、水务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危险化学品仓库、厂房及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周边建筑、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等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的,其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合法永久性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并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当满足表4-1的规定。
(二)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用地,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当满足表4-1的规定。
表4-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
建筑高度(H) | 最小值(m) | 退让(m) | 最大值(m) |
H≤12m | 6 | - | - |
12m<H≤24m | 9 | H/2 | - |
H>24m | 12 | H/6 | 20 |
(三)同一街坊内同一权属主体的不同地块,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实施的,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受表4-1的限制。
(四)地块边界另一侧为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
(五)建筑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米的大门及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距离不小于3米,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绕城高速公路内环、外环两侧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不小于100米控制。(见附录二)
(二)其他高速公路两侧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不小于50米控制。
第二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准轨干线不小于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不小于30米。
(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20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湖泊、水库、河道的距离,在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的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200米;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150米;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二)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及其支流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三)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四)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五)河道或沟渠退让距离内包含城市道路的,建筑退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要求。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4-2的规定。
表4-2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最小距离(m) |
D>50 | 40 |
35<D≤50 | 30 |
25<D≤35 | 20 |
15<D≤25 | 10 |
D≤15 | 5 |
注:1.二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米控制。
2.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罩棚的退距不小于表4-2规定距离的0.5倍,改建、扩建加油加气站退距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要求,且不小于5米;临高速公路的加油站、加气站,罩棚边缘的退距应以高速公路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3.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空间内,鼓励建设成为具有良好绿化覆盖率的对外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开放空间,具体可参照《昆明城市街道设计导则》中退线空间活化部分的内容。
4.既有学校、医院进行危房改造,确因地块受限,难以满足相关退让要求的,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不低于现有间距进行退让。
(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4-3的规定:
表4-3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最小距离(m) |
D>50 | 15 |
35<D≤50 | 10 |
25<D≤35 | 8 |
≤25 | 5 |
注:1.工业园区内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4-2的规定。
2.非工业园区的零星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4-2的规定。
(三)建设用地内配建的公厕、生活垃圾收集站(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配电室、中水等配套设施,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退距,但不应小于表4-2、表4-3规定距离的0.5倍且不小于5米。
(四)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不得小于50米。
(五)建筑退让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空间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和集散空间外,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二十三条 临街建筑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在裙房或12米以下建筑底层的骑楼、挑檐,当骑楼、挑檐进深不大于4米,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的,可以逾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二)无柱、无结构落地的雨篷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4米的,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4米的,可以逾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台阶、花台、管线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按两条相交道路中退让道路红线较窄的距离进行退让,且不小于5米。(见附录三)
第二十五条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表4-4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 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 2 | - |
35 | 3 | 10 |
66、110 | 4 | 15 |
220 | 5 | 20 |
330 | 6 | 23 |
500 | 10 | 38 |
750、1000 | 15 | 55 |
直流±500 | 10 | 35 |
直流±800 | 12 | 45 |
第五章 城市空间景观与建筑形态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主要山体、水体、公园等周边区域和城市重点片区,应当开展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和建筑外观。
(一)主要出入湖河道、公园绿地、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高层建筑布局应当结合周边建筑,形成高低错落的空间形态,使城市景观多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同一地块主体建筑3栋以上(含3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当采用2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5栋以上(含5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当采用3种以上(含3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屋顶之间高度差应当大于最高建筑高度的10%,宜大于最高建筑高度的20%。坡地建筑、台地建筑屋顶之间高度差可结合地形统筹考虑。
(二)建筑外观应当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
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外观不应出现连续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高层住宅建筑外观不应出现连续5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三)鼓励建设项目打造开敞、小尺度、功能复合的街道界面,形成活力街道,具体可参照《昆明城市街道设计导则(试行)》中街道界面部分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的开敞面与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且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不含裙房)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应小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40%;临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不含裙房)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应小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30%。
12米及以下高度的商业建筑可计入开敞面。退建筑控制线不小于25米的建筑,其建筑可视为开敞面。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27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其面宽投影不得大于45米;高度27米以下居住建筑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60米。
其他区域居住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米,其最大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80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等于54米,其最大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70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4米,其最大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60米。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多个朝向的连续建筑,其每个朝向建筑物的面宽(见附录四)均应符合本规定。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宽度不得小于5米。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
第二十九条 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太阳能、设备用房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低层、多层建筑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不得超过4米。
低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多层、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细化第五立面设计。鼓励低层、多层建筑及裙房平屋顶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第五立面。
建筑外立面设置的空调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结构的挑板上,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等进行遮蔽处理。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及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且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位置。
(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的外窗。
第三十一条 除部队驻地、学校、医院、幼儿园、工业、物流仓储及涉密、涉及安全的项目外一般不宜设置围墙。
因治安管理等需要沿建设用地红线周边设置围护隔离设施时,宜结合绿化、景观设计,优先采用绿篱等形式。如采用围墙,除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城市景观要求,并满足以下规定:
(一)围墙的设置应当不影响用地内现状或规划公用道路的建设实施和通行使用,不影响相邻地块合理、必要的交通组织。沿城市道路一侧围墙宜采用垂直绿化美化围墙。
(二)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沿道路红线一侧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米。
(三)围墙应通透、美观。
(四)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应大于2.2米。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层数、建筑面积、高度和体量等。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内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的维修,在不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及结构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及批准的保护规划前提下,可遵循满足功能的最小尺寸和最少改变外立面的原则,经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可适当增加建筑高度,以改善人居环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筑设置底部架空空间作为公共空间使用。建筑物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在入口层设置。
(二)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三)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等支撑结构落地,无其他围护设施,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便捷可达。
(四)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3.6米,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4.5米。
第三十四条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其绿地面积的15%-20%集中设置在临河、临路等区域,布局的优先顺序宜为入滇河道、公园、广场、文物保护单位、主干路、次支道路。集中设置的绿地面积可纳入项目的集中绿地指标计算,其宽度不小于8米。
第六章 建设项目交通与停车设置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当符合《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地下车库出入口、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避免干扰外部交通。
第三十七条 地块出入口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当地块主要车行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原则上不应向城市主干道、快速路辅道开口,特殊情况下向城市主干道、快速路辅道开口不应超过1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
(二)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开口位置在支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
开口位置在距离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得小于10米;距离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5米。
(三)居住地块内主要道路原则上应有两个出入口,且应在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建筑底层增设人行通道口。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市政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位置距离道路红线的车辆行驶距离不小于7.5米。
(五)鼓励与相邻建设用地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对城市道路的车行开口数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二)新建、改建项目停车泊位最小值按照表6-1的规定配建,停车泊位面积最小值应当满足表6-2的规定。
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内。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表6-1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建筑类型 | 单位 | 机动(个) | 非机动(个) |
商品住宅 |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 1.0 | 1 |
公共租赁住房 |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 0.7 | 2 |
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 |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 1.0 | 1 |
商务、商业(含酒店、旅馆)及娱乐设施 |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 0.8 | 1 |
医院 |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 1.2 | 1.5 |
注:1.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泊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
2.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且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层高不得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位的总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配建车位的30%。
3.新建住宅应当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10%的停车位建成充电设施且实际建成不低于20个;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
4.停车场停车泊位为50-300个的,应设置不少于4个残疾人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为300-500个的,应设置不少于10个残疾人停车泊位;停车泊位大于500个的,残疾人停车泊位不少于总数的2%。
5.子母车位应当按照一个车位进行数量核算。微型车位(非标车位)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进行折算。
6.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未特别注明具体配建数值的情况下,现状及已开工建设的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商业、商务办公建设项目(地块50%以上的用地位于轨道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表6-1的0.75倍。
7.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除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施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数量宜结合主管部门需求进行合理设置;大型公共设施按照交通影响评价要求合理配建停车位。
鼓励利用中小学的运动场等地下空间解决接送学生的临时停车需求。
8.居住项目中配套商业及生鲜超市配建停车位按商务、商业(含酒店、旅馆)及娱乐设施标准配建停车位,幼儿园等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住宅标准配建停车位。
9.计算停车泊位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包含地上停车楼、避难层、隔震层、设备夹层、建筑底层架空层等不产生停车需求的建筑面积。
10.混合用地停车泊位按建筑类型分别计算。
表6-2停车面积最小值
停车位类型 | 面积(㎡/车位) |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 30 |
自行车停车位 | 1.8 |
机械式停车位 | 20 |
(三)商务、商业(含酒店、旅馆)及娱乐设施、医院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少于5个,临时停车泊位不计入该项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第三十九条 地下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设置道闸的,道闸至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车辆行驶距离,入口应不小于25米、出口应不小于10米。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第四十条 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应当按《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鼓励对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通过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地下控规和开发建设导则,规范区域内地下空间建设行为。
鼓励实行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由一个主体取得区域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开发建设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宗采取“带地下工程”方式供应。
实行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的,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相互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当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求、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现状设施及地质环境条件、兼顾结构安全、施工难度等因素的限制,不得影响周围建筑和市政设施的使用安全。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明确,优先保证防空防灾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小于10米。
(二)当地下退让距离大于地上退让距离时,地下退让距离可不小于地上退让距离。
(三)相邻地块地下室进行连通的,连通位置可不退让用地界线,连通宽度原则上不超过交通组织和消防疏散需要,且不大于9米,并在竖向高程上满足城市市政管线工程的埋设、使用技术要求。
跨越市政道路的原则上连接通道区域覆土深度不小于2.5米。
第四十三条 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宜将建筑物地下层与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轨道交通站点规划建设中应当预留相应通道接口,为站点周边地块与轨道站点地下空间互联互通提供条件,形成连续的地下空间网络。
城市核心区,轨道站点周边等开发强度较高的区域,以及小街区、密路网等区域,鼓励将地下空间进行相互连通。
第八章 市政工程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市政工程管道应当按远期规模规划设计,市政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鼓励建设综合管廊集中敷设市政管线。
对规划配建有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应当严格依据规划配建综合管廊。依据规划应当进入综合管廊集中敷设的市政管线,必须利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第四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切角距离(见附录五)应当符合表8-1的规定。
表8-1 道路红线切角距离取值表
红线宽度(m) | D>60 | 40<D≤60 | 25<D≤40 | D≤25 |
红线切角半径R (道路交角≥80°) | 25 | 25 | 15 | 10 |
红线切角半径R (道路交角<80°) | 35 | 30 | 25 | 15 |
注: D为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较小一条道路的红线宽度。
(二)主次干路路缘石转弯半径应为10-15米,支路应为5-10米,当设置机非隔离带或非机动车道时,应采用下限值。
(三)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时,交通性道路交叉口须要展宽道路交叉口红线时,仅对交叉口进口道一侧的道路红线展宽。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的展宽1条车道的宽度,展宽宽度宜为3.0-3.5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展宽2条车道的宽度,展宽宽度宜为7米。原则上不应缩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宽度。
(四)除不设辅路的快速路外,城市各等级道路除道路交叉口外均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道。人行道应当结合城市区位和路侧用地属性,在保障道路交通功能和道路断面合理性的前提下,最小有效宽度不应小于2.0米,干道非机动车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五)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开闭所、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六)沿街建筑首层、退线空间与人行道宜保持相同标高,铺装统一,形成开放、连续的室内外活动空间。
(七)新建、改建道路应采用下凹式绿化带等雨水收集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滞蓄雨水,降低雨水径流量。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设计应当满足防洪、水运、防风要求和管线布置。易燃、易爆管线不得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十七条 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合流截留式改造、雨污调蓄、一级强化处理等措施,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雨污分流工程。
(二)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完全处理,污水再生回用,剩余部分外排水质应当不低于受纳水体水环境标准。
(三)雨水管渠设计应当采用昆明市暴雨强度公式(2015版),新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当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或枝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在规划道路和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须按地下式设置。
第四十九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宜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是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二)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再生利用。
(三)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是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水(废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其他建筑区等。
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滞、蓄和入渗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工程项目。
(三)规划道路和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第五十一条 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所有电力线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应根据电力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确定。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线路,但是条件具备后应当改造入地。
(二)在规划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设。
(三)在城市中心区、城市景观区220千伏及以下等级的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四)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在项目内同步实施。
第五十二条 电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各电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
(二)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的景观化设计,满足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新建、改建的规划道路交叉口应当预留道路交通管理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第五十三条 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气管线与建构筑物、其他市政管线的水平及垂直距离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有关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并尽量避免与高压电缆平行敷设。
(二)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段利用道路和桥梁敷设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线。
第五十四条 管线综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规划道路,应作管线综合规划设计。
(二)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三)规划红线宽度≥30米的规划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燃气配气和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度≥50米的规划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单侧布置时,给水、电力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管线、燃气管线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五)规划道路上的管线应当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尽量避免安排在机动车道下。
(六)建设用地内部的管线不得进入规划道路红线内,且距离道路红线应当不小于1.5米。
(七)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八)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九)各类工程管线之间、各种工程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要求。
(十)进入综合管廊集中敷设的管线,应当依据规划批复的综合管廊断面中的各类管线布局进行布置。
第五十五条 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应当满足表8-2的规定:
表8-2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表
工程类型 | 最小管径规格 | 预留支管间距 | ||
主管 | 预留支管 | |||
排水工程 | D500mm | 400mm | <100m | |
给水工程 | 输配水管 | D200mm | 150mm | <120m |
消防给水管道 | D100mm | |||
电力工程 | 电力沟 | 1m×0.6m | 6孔 | <100m |
排管 | 9孔 | |||
电信工程 | 12孔 | 6孔 | <100m | |
燃气工程 | 110mm | —— | 120~150m |
注:在规划道路下新建、改建的排水管线、给水管线、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燃气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应满足《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和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的过街通行需求。
(三)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第五十七条 河道和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河道治理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降低堤防高度。
(二)河道应因地制宜,宜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边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处理好与河道的关系,避免道路交叉口与河道重叠。
第五十八条 其他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置电力的变压器(开闭所)、分支箱、环网柜和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应当设置于项目内或建筑物内。
道路红线范围内距离道路交叉口50米内不应设置电力开闭所、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站牌、路标、垃圾箱在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三)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或出租车停靠站、人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执行。
(四)地面上现状保留的电力、电信设施,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侧绿化)、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等遮挡设置,其埋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的要求,并进行绿地美化。
(五)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内或公共绿地内,泵站宜采用地下式设置。
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第五十九条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六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乡村地区应当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编制村庄规划,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
第六十一条 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上位规划统筹安排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结合村民生产生活圈,明确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殡葬等村域性的公共服务设施,提出自然村(集中居民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集中连线连片的村庄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村庄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参照表9-1的基础上,结合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村庄分类合理确定。
表9-1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层级 | 类别 | 设施名称 | 配置级别 | 配置要求 | |||
特大型村 | 大型村 | 中型村 | 小型村 | ||||
村域性公共服务设施 | 行政管理 |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 宜以现有村办公场所(如村委会等)为基础配置;可一个行政村建一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条件多村联建一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规模结合需要配置的功能进行确定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建设规模结合服务人口确定 | |
小学 | ○ | ○ | ○ | ○ | 需单独设置,建设规模结合服务人口确定,并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 | ||
医疗卫生 | 卫生室 | ● | ○ | ○ | ○ | 可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 | |
村域性公共服务设施 | 社会福利 |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 | ○ | ○ | ○ | ○ | 按实际需求配置,可多村联合设置 |
殡葬设施 |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 ○ | ○ | ○ | ○ | 按实际需求设置,可单独建设,也可多村联合建设。根据覆盖人口、死亡率,按照每亩建设260-300个墓位测算建设用地 | |
自然村(集中居民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 文体设施 | 自然村(集中居民点)活动室 | ● | ● | ● | ● | 按实际需求,结合相关文件要求配置 |
文化站(室)/文化传习所/文化传习馆 | ● | ● | ● | ● | 可结合村(组)活动室设置,建筑面积不宜低于50㎡ | ||
运动场地、游乐场所 | ● | ● | ● | ● | 可结合村(组)活动室、广场、游园布置健身器材、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 | ||
自然村(集中居民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 社会福利 | 老年活动中心 | ● | ● | ○ | ○ | 可结合村(组)活动室设置,建设规模结合服务人口确定 |
商业设施 | 快递收发点、银行/信用社、杂货店等 | ○ | ○ | ○ | ○ | 按实际需求配置 | |
其他设施 | 停车场 | ● | ● | ● | ● | 按实际需求配置,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 | |
公厕 | ● | ● | ● | ● | 按服务半径和实际需求配置 |
备注:1.● 为必建项目,○为可选项目。
2.特大型村指人口规模大于1000人的自然村(集中居民点),大型村指人口规模在601-1000人的自然村(集中居民点),中型村指人口规模在201-600人的自然村(集中居民点),小型村指人口规模小于200人的自然村(集中居民点)。
3.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主要依据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GB/T 38699)。
第六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地区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六十三条 经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相关编制规范标准要求。传统村落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执行,若调整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